[54]还设置了专门监督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的机构,如行政裁判所和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署,行政裁判所及行政监察专员署监督侵害公民权益的不良行政,即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这一点在从属模式国家表现尤为明显,检察机关更多被视为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代表,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活跃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系列活动中,对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发挥着监督作用。[5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1页。
较广义说而言,狭义说缩小了行政检察的范围。截至2017年5月,各试点地区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6774件,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主动履职的4358件,占75%,即3/4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中纠正了违法行为,履行了法定职责。[92]贾小刚:《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4期。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2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检察责任。1.建国初期的一般监督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和前苏联检察实践的影响下,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广泛的监督职能,被称之为一般监督,[39]主要包括对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法律的行政决定和措施,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的检察监督的活动。
本文拟对行政检察的实践进行回溯总结,并从理论层面对行政检察的指导理念、基本内涵、比较研究、制度设计、机制构建等问题进行论证和阐释,提出行政检察体系构建完善的初步设想,以期对进一步推动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有所裨益。1.监督对象 明确监督对象是开展行政检察的前提。造成双方分歧的原因,乃根植于我国宪法中保障公共利益与尊重私人权益两者价值之间的内在张力。
而行政协议法律制度的实体内容之一,便是承认协议关系中的行政主体享有单方变更权与单方解除权。依据上述两项识别规则,以渐进的方式在具体裁判中逐步划定行政协议的边界,此种进路虽然最符合比例原则的正当性,但却显然未完全满足司法实践所需的清晰性与可操作性,可能引发不可控的诉讼成本。c.只有当涉案各方对协议属性产生争议,且该协议属于无名行政协议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才会就协议属性作出专门分析。如前文案例分析所呈现的那样,在我国的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兼有公共事务管理者与协议关系当事人的双重身份。
由此可见,双方的分歧其实扎根于价值层面:行政庭法官乃秉持公共利益的价值本位,认为只要不伤害私人权益,就应该尽可能地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二、行政庭法官如何识别行政协议 通过分析207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行政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如下三点:a.若涉案各方对协议属性不存在争议,那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并不会阐述涉案协议的属性问题,而是直接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审理。
三、民事庭法官如何识别行政协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未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那样区分有名行政协议和无名行政协议,而是对法律属性存在争议的所有协议皆进行专门识别。在行政庭法官看来,为了使行政职责的实现得到根本保障,应倾向于对该领域采取扩张解释,即只要对相关权力的行使设置了妥当的约束条件,那么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所订立的协议皆应纳入行政协议的范围征管效率价值优位顺延了传统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但却淡化了纳税人作为税收关系重要一方的关键作用,导致税收效率原则在实践层面行政色彩浓厚,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理念传递不足。从道德性角度出发,纳税便利原则讨论的是私人与公共体交往过程中的平等性以及交易结果的对等性,包括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民主议价机制、公平透明的税法制度、简便的纳税遵从义务、和谐的税收环境。
量能课税原则意在实现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依据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公平分担税负的标准, 创设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距离, 确保国家无偏私地对待每一位国民。(1)税收效率原则仅从成本—收入维度衡量一国的税收状况,而纳税便利原则则可以弥补单项效率价值评价的不足。税法制度应当以法律原则或规则的形式设置一种具有提纲挈领作用的纳税人保护和激励机制,尊重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培养纳税人主人翁意识以及自觉遵从意识。税权是指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国家和纳税人基于税法事实而享有的权利,税制是实现与保护纳税人基本权益的制度手段。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文摘)》【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 进入专题: 纳税便利原则 。随着公共行政理论从新公共管理主义到新公共服务主义的发展,传统税收征纳双方的行政—管理关系向服务—客户关系的转变。
所谓纳税便利原则,是指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制和实施的过程中应以方便且有利于纳税人为原则。在平衡的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征税和纳税双方便利是统一的。
二、纳税便利规范的实证基础及其原则向度 税收征收管理实践中,纳税服务、税务征管改革、税务电子信息化建设等诸多方面的纳税便民举措,不仅是为了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还在于增强和保障纳税主体在涉税活动中的便捷性与获得感。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税法原则,植根于纳税人基本权益的纳税便利原则与其他税法原则在价值取向、作用原理、规范效果方面存在联系与区别。在事实层面,纳税便利原则以多种表现形式存在于我国现行税法规范之中。最大程度便利纳税人、最大程度限制税务人员作为纳税服务的法律基准,为税务行政裁量提供相对灵活且必要的指引。瓦格纳将便利原则归为税务行政原则,意指国家征税的方法要简便,尽量方便人民。纳税便利对于保障与实现纳税人基本权益,促进纳税人自愿主动遵从,推动税收良法善治具有积极作用。
(二)纳税便利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的关系 税收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税收状况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准。税法实施中,纳税人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受限于法定纳税义务的履行。
五、纳税便利原则与相关税法原则的关系 税法原则是一个由各项税制评价标准构成的有机群组,具有历史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法定纳税服务权是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的请求权基础所在,从实践论的角度,权益保护的目的是促进法治语境中税收遵从最大化,纳税主体权益保障必须与强化税收遵从责任同步推进。
从经济性角度出发,纳税便利原则意在通过税法制度的改进,降低征纳双方遵从成本,减少税收超额负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3)优化税收实体法律制度。
此外,当税源征收制度引发税收不公平问题时,可以按照实质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相关制度从根本上进行再造。(3)规范实施效果的差异。【摘要】 方便并有利于纳税人为核心内涵的纳税便利思想,应贯穿于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的全过程,并作为一项基本的税法原则固定下来。提高税收便利度是我国正在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
便利维度的评价标准具有独立意义。《税收征收管理法》将纳税咨询服务、不得刁难纳税人列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多处将方便纳税人表述为原则。从发生学角度考察,便利原则的提出先于税收效率原则出现,是一项更为古老的税收征管原则。
税法遵从既是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是纳税人基于内心对法的认同而产生的自愿、自主遵守,而所遵守之法也理应是权利之法、人权之法。对外表现为更高的纳税人满意度。
【中文关键词】 纳税便利。亚当·斯密认为便利原则是指完纳的日期及方法须予纳税人以最大便利。新公共服务主义提倡征税机关由职能单一的行政机构逐渐成为纳税服务的商业机构,纳税便利理念在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得以复兴。古典经济学家提到的便利原则仅强调便利纳税手续,并未凸显税收公共管理中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也未涉及实体税法的简便性要求。
纳税人基本权益 税制建构的讨论中,人们大多习惯从提高征管效率角度出发,从便利征收的立场思考制度和机制设计。客观便利是指税法规范中能够在客观上达到简化征管、便利纳税效果的制度或规则。
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便利原则仅强调纳税程序的简化和方便,现代法治语境中的纳税便利原则则是指根据宪法对纳税人基本权益的保护,用方便且有利于纳税人理念引导税法运行。纳税便利原则强调税捐国家课税方法设计的标准及底线是税法应与宪法所保障的市场经济体制及个体经济自由相匹配。
主观便利是指纳税人拥有并可向税收征管部门主张的便利纳税的权益,如税收征管规范中的纳税人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纳税便利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效率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存在联系与区别,对改善我国税收法治环境、规范国家税权、完善实体税制及征管机制具有指导作用。